上海千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条 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程,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监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资金与票据管理。
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业务的指导与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测;核定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遵照细则执行,协助做好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开展稽查工作,对存在欠费的企业做好追缴工作。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市、镇财政部门会同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三)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东莞市国库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
(九)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本市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