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根据《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近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十几年来,北京市连续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大气污染复合型特征突出,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实验室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175多个高等院所和职业学校,每个学校都很有很多的实验室,拥有大量的有机废气排放口。北京市有1250家研究院所,这些院所也有很多涉有机废气排放的实验室,北京市还有213家检测机构,均涉及到大量的有机溶剂使用和废气排放。实验室的有机废气多直接排放,仅有少数的实验室采取了净化措施,影响了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不利于实验室人员及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
为控制和减少实验室的VOCs排放,引导实验室从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及操作规范、通风柜技术参数选择、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等方面进行改造,鼓励采用的有机废气治理技术,引导其VOCs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从而减少实验室VOCs排放和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制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1)遵循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技术政策,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为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2)在充分调研现有控制技术的基础上大胆预测未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发达国家实验室及相关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体现标准的性和前瞻性原则。(3)本标准限值制定是在调研国内相关实验室运行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监测实验室VOCs排放情况,另外借鉴国外的VOCs控制技术,结合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提出一套客观、科学的实验室VOCs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及分阶段实施计划,使本标准实施具有极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4)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将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已有成果、根据国外控制技术发展情况,结合国内工艺和技术发展现状提出符合首都要求的实验室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引用的文件有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 1191.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工业企业;DB11/T 1191.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单位。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因此,针对目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合北京市实验室VOCs污染控制条件的实验室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可以促进实验室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
本标准的制定既可以填补北京市环保标准体系的空白,为环保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又可根据技术经济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手段削减其VOCs排放,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更好的保护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