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防治法律再修改 加强监管解决看不见的污染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环境保卫战战果累累,城市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显著改善。当我们把目光集中在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上时,往往忽视了身边影响正常生活的噪声同样也是环境污染的一种。
城市中噪声来源无处不在,交通道路上来往的车辆、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甚至社会生活都可能产生噪音。有研究显示,城市噪音污染已经成为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的第三大城市公害。然而人们对噪声污染的警惕性远远不够。当处于噪声环境时,你也许只会感觉日常生活受到影响,却不知道长期受噪声影响会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不仅包括影响听力、干扰睡眠,还可能诱发耳聋、高血压和心血管病等疾病。
我国是噪声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约有2/3的城市居民受到噪声超标的影响。但是防治噪声污染我国早有行动。早在1997年3月1日,我国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2018年12月29日,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但还是无法适应现在的噪声防治需求。
随着噪声污染相关投诉在环境污染中的占比明显提升,针对噪音扰民问题再全国各地反复出现、部分噪声扰民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决定在立法上重新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适应性修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完成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
据了解,经修订的噪声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对象,填补了从前噪声监管的一部分空白,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强化源头防控,完善相关标准,并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而随着噪声监管的力度加强,噪声监测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展以适应新的需求。
目前噪声监测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不仅规定了环境噪声限值,也明确了环境噪声监测要求。其中指出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 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
《声环境质量标准》实行已经十多年了,人们对噪声的定义在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也在进步。例如现在城市环保部门在噪声监测中往往会使用噪声地图技术和城市噪声识别特征技术等。除了环境声学、测量仪器仪表,还结合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与互联网等技术打造跨学科的噪声监测平台。随着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出台,噪声监测标准也需要进一步修改。
同时噪声监测技术也需要继续发展。与大气、水体与土壤等污染的监测不同,噪声污染更需要跨学科技术的融合,监测设备上可发展的空间不多,但是在数据、模型、算法和技术等层面进行更深度的融合,从而提升环境噪声管理技术水平。
噪声污染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环境问题,修改噪声防治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噪声防治执法上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噪声防治工作提供指导。随着法律的完善,噪声监管力度加强,噪声监测也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成为环保产业中更重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