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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草案出炉 湿地保护工作需多策并举

  湿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净化水质、调节气候、蓄洪防旱、保护物种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而且还是众多珍贵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家园,因此又被称为“生命的摇篮”和“地球之肾”。
 
  近年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全球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是全球湿地生态系统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类型齐全,数量多且面积大,保护湿地资源、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据科技日报报道,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据了解,该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湿地,并且对湿地保护方式、湿地利用和修复、修复方案及措施等进行了说明和规范,同时还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占用湿地现象,通过立法来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自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不仅出台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而且还成立了“湿地研究中心”,不断推进并强化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立法是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重要保证,也是各国推进与强化湿地保护工作的主要手段,只有各个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湿地被肆意开发破坏的状况。同时,还应该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形式等,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化、常态化。
 
  除此之外,加强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也非常重要。现阶段,我国的湿地科学研究还比较薄弱,研究体系也不够完善,在湿地与气候变化、水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不够深入。随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湿地气候研究、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的需求也将会不断上升,各类监测仪器和科技手段也将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湿地遭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人类过于频繁的生产和活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湿地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意义重大,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及完善,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大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多策并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